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发布者:王延喜发布时间:2017-03-01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福建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Huaqiao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In Fujian。缩写为HUEF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华侨大学教育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加强华侨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促进华侨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华侨、校友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资金只用于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向社会各界募集基金,基金来源如下:
1.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3.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4.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购买债券、股票的收入。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华侨大学教育事业:
1.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2.奖励优秀学生及优秀教师;
3.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
4.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5.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的资助项目;
6.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基金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为本基金会捐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或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调换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的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听取、审议本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选派;
(二)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商社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募捐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支持华侨大学教育事业的捐赠者,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授予荣誉称号、媒体宣传和留名纪念等。
本基金会聘请关心和支持华侨大学教育事业的境内外社会知名人士或对华侨大学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福建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2:
 
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理 事 长:李冀闽
副理事长:朱琦环
秘 书 长:刘 斌
副秘书长:黄种杰 项士敏
监 事:傅孙双
理 事:吴承业 吴永年 关一凡 吴季怀 徐西鹏
刘 塨 张禹东
办公室主任: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