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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董事会章程

(在2016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华侨大学是国家创办的华侨高等学府,是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华侨大学以“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为办学方针,致力于为海内外培养各类优秀人才。为发扬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造福桑梓、兴学育才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办好华侨大学,兹成立华侨大学董事会。

第一条 董事会的职责是协助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办好华侨大学。

第二条 董事会由港澳台侨和热心华侨教育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以及中国内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的增补,由董事会提名,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华侨大学校长兼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董事兼任),每届任期4年。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审定。委员原则上由校董兼任,也可聘请海内外其他知名人士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和永远荣誉董事若干人,由德高望重或年事已高并任期届满的港澳台和国外董事担任。

第五条 中国内地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的董事职务为职务董事,如发生工作变动,则由该部门新领导自然接替。

第六条 董事职责

(一)可提名推荐华侨大学校长、副校长人选;

(二)审议华侨大学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

(三)对华侨大学工作提出质询;

(四)团结港澳台侨同胞,对华侨大学发展建设提供支持赞助,筹集办学资金,协助改善办学条件;

(五)监督检查港澳台侨同胞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赠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协助华侨大学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海外办学,引进海外及港澳台地区优秀高端专业人才,推荐和组织海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为华侨大学赴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进修人员创造条件;

(七)协助华侨大学扩大海外及港澳台地区生源,推荐品学兼优学生报考华侨大学,对回原居住地的毕业生就业给予关心帮助。

第七条 董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经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可召开特别会议。

董事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围绕华侨大学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推进华侨大学各项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和工作制度,由各工作委员会自行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为便于联系,董事会在华侨大学设立办公室,在香港、澳门及海外部分国家设立办事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